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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的函
来源: | 作者:李启旺 | 发布时间: 2021-03-01 | 13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函〔2021〕16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的函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民政部将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作出初审结论。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我部(脱钩后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请直接将年检材料报送我部)。

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为提高年检实效,我部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结论。对虚假填报及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团体,我部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附件:全国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民政部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全国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社会团体应于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2021年3月15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社会组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填写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社会团体应当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可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在提交年检材料前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并在网上填报。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后,应将年度资产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送。有关资产报告将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坚决制止“乱收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请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结合年检工作开展,同步组织实施一次“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将专项行动作为2021年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落实。要围绕“减免一批收费、降低一批收费、规范一批收费”的主要任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形成具体落实方案,并如实填写“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表,之后打印一式两份与年检材料一并报送。如报送年检材料时未完成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的,可另行打印该表格于6月30日前单独报送。民政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加大对先进典型通报表扬和负面典型公开曝光力度。

(五)材料报送。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上年度年检问题整改报告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721)。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疫情期间,社会团体可通过邮寄方式向我部递交材料,并在信封明显处注明“社会团体年检材料”。

三、年检方式和结论

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0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0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0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团体年检拟定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目分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公开—年检结论公告”栏目公布,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   

社会团体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加盖年检印鉴。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四、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年检工作报告书填报咨询:(010)58124122。

(二)脱贫攻坚、对外交流材料填报咨询:(010)58124057。

(三)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填报咨询:400-1199797转8。

(四)年检网上系统填报咨询:(010)81909056。